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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2022/10/19 09:00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民间投资,促进全市产业招商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在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在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前提下,鼓励投资者投资本市下列重点领域:

  (一)新型功能材料项目;

  (二)大数据电子信息、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现代能源项目;

  (三)新型建材、先进装备、健康医药、优质白酒、新能源汽车项目;

  (四)互联网平台经济、水及其关联产业、现代物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业、生态茶、中药材、生态畜牧、食用菌、特色林业产业(油茶、竹、花椒)、林下经济、木竹加工、蔬果项目等;

  (五)本市及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首位产业、优势产业;

  (六)进入铜仁市工业园区项目;

  (七)国家、省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  加强兑现的可行性,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招商引资合同对项目所产生的产值、税收、就业、能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认真测算平衡账、综合账、长远账,对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给予奖励,对入不敷出、资不抵债、缺乏再生能力的项目不得兑现奖励;加强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对环保不过关、不符合卫生学评价相关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一律不得上马,建成的项目不予兑现奖励;对发现有违法经营、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逃抗骗税、虚开发票以及拖欠税费等情况的企业,不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酒店等服务类项目,以建成投产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政府参与投资股份达总投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四条  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扶持奖补金额按市、县两级分开测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在本市、县两级所得部分的总额。原则上所有项目需在建成投产后方可兑现优惠政策,但对土地相关政策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选址集中到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的,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缴纳第2期及以后各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免收同期银行利息。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章 产业类政策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投资80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下同)及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投产达产的,参照企业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格60%以内予以一次性扶持;投资5000~80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亩投资强度(不含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且投产达产的,参照企业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格30%以内予以一次性扶持。产业扶持政策不叠加。第七条  对转移到铜仁的加工贸易企业,投资之后的增值税地方市、县两级留存部分,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三年内参照50%实行扶持,用于企业发展;对适用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3年参照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存部分的80%进行扶持,后2年参照40%进行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前2年参照县级实际留存部分的80%进行扶持。第八条  新型功能材料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支持铜仁市打造国家级新型功能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发改综合〔2022〕488号)的通知精神执行。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在不重复情况下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九条  鼓励发展会展经济,会展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含3天),且举办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每个展位补贴500元。对取得UFI、ICCA(国际展览联盟、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条  鼓励扶持发展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对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20万元。引进的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名单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提供为准。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邀请,来铜考察并引进项目落户,引进项目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团队)差旅费3万元,由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兑现。第十二条  对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的企业,前3年参照高管人才个人贡献地方留存部分的60%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原则上不超过5人),进行奖励扶持,一般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一些重点领域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融资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市属融资担保公司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先为招商引资投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家政策的,给予1年期不超过3000万元以内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贴息支持;对投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给予1年期不超过50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利率100%的贴息支持。在铜仁市IPO上市企业,按照《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黔府办发〔2021〕32号)兑现上市奖励。

  第六章 鼓励类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对帮助铜仁市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及符合铜仁市产业发展方向项目的企业(含团队或个人),根据项目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给予万分之十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 厂房、电、水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年纳税30万元/千平方米或用工50人/千平方米以上的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3年租金减半,在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税收和就业,再延长2年租金减半期;五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奖补条件。企业确需购买厂房的,按第三方评估价格转让厂房及土地。第十六条  租用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内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确需供电增容的,供电增容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承担。对新型功能材料项目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以上的,且年实际缴纳税收1.2亿元以上的,对当年实际用电量补助各级电价补贴累计不超过0.03元/千瓦时;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贡献与电费补助挂钩制度,单个企业每年补助电费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到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已实现增量配网不再享受补贴。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有关大数据企业奖励不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前置条件。

  第八章 物流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运出本省进行物流补贴。当月补贴不超过当月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缴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按月从价折合方量给予10元/立方米的物流费补助;月缴税达40万元(含)以上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15元/立方米补助;月缴税达70万元(含)以上的,按从价折合方量给予20元/立方米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第九章 政策兑现规定

  第十八条  实行签订招商引资优惠条款内容向市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兑现情况报告制度。对所有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兑现奖补政策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由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评估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兑现优惠政策。(一)项目建设达到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后,由投资者向项目受益所在地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二)由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签约合同(协议)内容,对项目投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并出具评估认定意见;(三)招商营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政府审定;(四)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核意见,将奖励扶持金额纳入财政预算进行安排拨付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兑现优惠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兑现优惠政策情况纳入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全程代办服务制。建立项目引进前、建设中、投产后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建立重点、重大招商项目(固投1亿元以上)领导分工负责制度,落实“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个专班、一抓到底”机制,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挥以税资政、以税辅政作用,税务部门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流程定制化专业服务。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享受本市出台的大数据、总部经济、网络货运、科技创新等其他优惠政策,相同事项的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若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强度以及约定产值税收等社会经济效益的,不得所享有产业相关扶持、奖补资金;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  以上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由项目受益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兑现,其代办服务、优惠政策备案和兑现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第二十三条  以上政策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实行对冲和抵扣,严格实行先征后奖补、先缴纳后奖补政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暂定5年。

  来源:江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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