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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2022/11/16 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浠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浠水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的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将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扶持措施

  第五条 工业项目支持

  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10个年度内有效,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产生变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一)项目用地支持。在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以租赁厂房形式落户园区。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8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支持不超过25亩;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用地支持不超过30亩。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工业类项目可落户园区。项目用地由招商部门会同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强度标准的工业新征用地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含)-2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2亿(含)-4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4亿(含)-5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项目(经双方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在统计库中已投产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并开始纳税时奖励60%,进规达效(达效是指亩平税收强度经税务部门核定达到标准)后奖励40%。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强度标准为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200万元(含)以上,每亩年“两税”贡献10万元(含)以上(经济开发区、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标准地每亩年“两税”贡献15万元及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50万元(含)以上,每亩年“两税”贡献6万(含)以上。

  (三)税收贡献奖励。工业新征用地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进规,每亩年实缴“两税”不低于亩平税收强度标准时,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税收贡献奖励期间,若项目有年度未达到缴税目标的,则当年度不予奖励,逾期亦不给予奖励。

  (四)“腾笼换鸟”项目。对租赁厂房落户的工业招商项目,若项目自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建设,6个月内建成投产(建成投产的标准为设备全部安装调试成功并投产经营),在依法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和评定验收合格后,达到相应目标,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经核实后按以下政策享受:

  1.税收贡献奖励: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个年度内进规(若当年度不满12个月可从下一年度算起),年实缴“两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性用房年实缴“两税”达到2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或者连续6个年度按75%给予奖励,期间有年度未达到上述缴税目标,则当年度不予奖励,逾期亦不给予奖励。

  2.厂房租金补贴:项目满足税收贡献奖励条件,且生产性用房年实缴“两税”达到24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3年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生产性用房3元/平方米/月,租金实行先缴后奖,期间有年度未达到上述缴税目标,则当年度不予奖励,逾期亦不给予奖励。

  (五)以上政策扶持办法均须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达标后执行。

  第六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政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年度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1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文旅康养项目支持

  文旅康养项目按招商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在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运营且在统计部门申报投产后,其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批准办理的土地权证为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种类型地产投资部分,不含政府投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平整等涉及土地的投资),给予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2%的投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自实现上述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其他项目支持

  农业、物流、现代服务业、科教文卫等类型项目准入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 招商激励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经第三方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及以上,在统计库中已投产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并开始纳税时奖励60%,进规达效后奖励40%。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及时向县委提议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具体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绿色通道;其需要接受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浠水投资额大的项目高管人员子女可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

  第十五条 浠水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扶持政策,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独角兽、瞪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搬迁或投资的项目有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浠水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浠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的“两税”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本办法中的“标准地”是指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和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本办法中的土地面积单位“亩”是指净地亩。

  (四)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

  (五)本办法中的“生产性用房”是指厂房、车间、仓库等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房屋。

  (六)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配套设施及机器设备等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浠水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浠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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