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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吸引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023/01/18 11:00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号)和《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以壮大我县四大主导产业,强化“五子”支撑为核心,本着更有利于增强投资吸引力、更有利于项目投资落地、更有利于企业成长壮大、更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落户兰西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兰西县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园区入驻标准,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兰西县的产业项目。

  (一)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且综合税负(全税种,不含个人所得税)在3%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二)“三高”“四新”项目及其他国家鼓励类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一的种植养殖项目、资源开采等财政不可持续项目;不含风能、水能、光能、商砼、加油[气]站、5G基站等投资借给充足项目);

  (三)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

  (四)符合省级认定要求的总部经济项目;

  (五)达到相关标准的数字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产业、实物类网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

  第二条 扶持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为在兰西县入统的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正常生产经营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环保事故,无重大失信记录,且在约定时间内竣工达产、经营纳税。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用地扶持

  (一)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一次性足年限足额度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进行资金扶持,扶持额度为该项目缴纳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中的县本级留成部分(扣除征地区片价、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扶持额度为前述的80%。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分批支付。

  (二)对科研、孵化器等建设用地需求较大的工业项目,可在供地前通过调整规划,在拟用地范围内单独规划科研等相关用地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整体出让。

  (三)鼓励工业项目集中集约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对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设、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分批次给予6%—12%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分期拨付(注:此政策与第三条(一)的用地优惠政策只可选其一,不重复叠加)。同时,对当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30万元。

  第五条 重大项目扶持

  (一)对新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 强企业、国内民营100强企业在兰西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工业项目,实缴资本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省市支持政策基础上,增加支持100万元。

  (二)对新建项目首次进入规上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同时,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入规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 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入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调动属地积极性,发掘区域内新活力。对新入规上企业所属的乡镇每入一户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实行发展经济贡献奖励,工业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达到一定标准,对其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对全年增加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全年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4万元;对全年增加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6万元;对全年增加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全年增加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外资项目扶持

  对在我县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原有企业扶持

  (一)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且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每增加50 万元,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比照企业实现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前三年等额奖励,第四、第五年减半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六年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前三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后三年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第九条 科技创新扶持

  (一)领办、创办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企业,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引入科技类企业10户以上的,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晋升为市、省、国家级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盘活存量企业扶持

  (一)对收购兼并兰西县闲置企业资产新上优质产能的工业项目,按收购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收购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收购兼并兰西县闲置企业资产新上符合兰西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享受新建项目扶持政策。

  (三)对租赁兰西县县域内闲置企业场地新上优质工业项目且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给予5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场地补贴扶持,最高每年不超过15万元,期限3年。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扶持

  (一)年纳税不满200万元的总部企业,原则上入驻开发区(A区),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

  (二)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不满 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80%、85%、90%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

  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年安置30人以上就业的数字经济、创意设计经济、实物类网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连续五年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比照企业实现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成部分的90%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争取政策扶持

  符合国家、省、市给予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兰西县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用工扶持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县人社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将无偿提供招工服务。按照企业需求,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对新增本地劳动力100人(含100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社保缴纳为准)以上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其他政策扶持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用突出、贡献大的招商引资人可聘请为兰西县招商大使,兰西籍以外的人士可享受“兰西县荣誉市民”称号,并可享受“点对点”招商工作差旅补贴。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符合干部提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三章 扶持政策兑现

  第十六条 符合扶持标准和条件的企业,由申报主体提出扶持政策兑现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佐证材料,由兰西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相关申报审批程序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纳税额度较大的总部经济项目,可以申请提高本政策支持标准,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履行县委常委会议“三重一大”议事流程,确定相关政策支持标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由兰西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作为兑现扶持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9号)与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自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及时进行修改,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整内容原则上不影响已经据此扶持办法落户企业的既得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西县经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试行期1年。

  来源:兰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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