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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招商引资产业奖励扶持办法

2023/02/22 18: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团风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团风产业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合同和承诺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建设进度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应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扶持办法

  第五条 工业项目支持办法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项目用地支持。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项目,购买或租赁厂房入驻。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审计的数据)给予补助,其中厂房补助4%,设备补助6%。厂房部分在全部建成封顶和投产后,分别补助80%和20%;设备部分在项目投产和达产后,分别补助80%和20%。

  (三)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第六条 资产盘活项目支持办法

  (一)并购收购本县工业企业,收购金额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在并购收购完成后,按照并购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固投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审计的数据)在项目达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购设备补助6%,新建厂房补助4%;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租赁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的次年起,连续5年按企业当年已实际支付厂房租金(不超过团风县租赁厂房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50%奖励。

  第七条 外资项目支持办法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由科经(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招商等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分别另行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办法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科经(商务)、市场监管、财政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国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500万元的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办法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以其个人所得税年度实际缴纳额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新引进企业经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不含国家限制发展类等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含)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章 招商激励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投资方和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按照第三方审计的数据)的3‰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县直单位、乡镇主动提供有效信息项目落地的、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除外)。

  第十四条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并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团风县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试行)》(团政发〔2017〕18号)等县级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风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团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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