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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市级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2023/02/22 18: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闲置低效用地、加快既有工业集聚区域的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以镇(街道)区域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工业园区的建设方式以利用既有工业集聚区域进行升级改造为主。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既有工业集聚区域升级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结合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布局,按照产业定位实施项目建设,与其他工业园区、省级开发区错位发展。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工业园区建设。在项目引进方面,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须在开发区布局。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验收管理工作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

  第二章 验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1-2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占比达到70%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1000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每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每亩,在“十四五”规划期内,园区内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5个,1-5亿元重大项目不少于3个。

  (三)园区已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规划,并经专家论证。

  (四)园区归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须设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须成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营公司负责园区运营管理和产业发展,且运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五)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工业园区的验收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区,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提请认定。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园区设立申请文件;

  (二)园区管理机构资料,包括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制度等;运营公司的情况介绍、运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功能规划;

  (四)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

  (五)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六)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二)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区,提请市政府予以批复同意。

  (四)工业园区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各申报单位应逐步完成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环评、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凡完成验收后满一年的工业园区均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工业园区,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工业园区资格。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工业园区的考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工业园区内企业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比例应达到70%以上。

  (二)产业配套能力。工业园区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园区应在建立后一年内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三年内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园区管理制度。工业园区应制定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五)项目准入规范。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项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试行)》(济管办〔2021〕20号)文件要求,园区不得入驻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六)区域品牌建设。工业园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已获验收的工业园区,应每年定期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报送年度入驻企业清单、园区发展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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