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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

2023/02/22 18:53        


  为大力推进我县“双招双引”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新建工业项目,根据《亳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暂行)》(亳办〔2022〕41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扶持条件

  (一)扶持对象。在我县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来利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二)扶持条件。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可以在县开发区独立选址,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贡献不低于8万元。

  (三)扶持重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对于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效益指标达到约定标准的单独供地项目,每亩给予8-9万元的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入驻县政府平台公司标准化厂房,补贴标准参照《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利政办〔2020〕4号)。

  (三)鼓励企业购买县政府平台公司标准化厂房,按照实际购买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扶持奖励。

  (四)多层生产性厂房扶持。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企业入规且完成合同约定指标后,依据不动产登记证申请奖补资金。

  (五)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六)项目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各项指标的,前3年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额度的10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第4—8年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贡献额度的5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兑现时间从建设期满第3个月开始,共计96个月。超过6个月未完成建设内容和合同约定内容的,不予兑现。

  (七)经济贡献奖励。新进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金融扶持。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用于购置设备贷款利息100%的补贴;对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用于购置设备贷款利息80%的补贴;对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用于购置设备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期限3年。

  (九)上市奖励。对注册地新迁入我县且存续5年以上的主板上市公司,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境内上市,奖补政策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9〕10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七项举措的通知》(亳政办秘〔2022〕4号)执行。

  (十)高管人员奖励。项目入规后,自完成合同约定各项指标次月起5年内,给予企业高管人员资金奖励,并免费提供人才公寓不超过10套。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十一)对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贡献奖励,具体标准按照《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亳办〔2017〕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社会个人、商会、行业协会等参与支持我县“双招双引”工作,对其中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独立选址供地的,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行业百强企业在利辛设立企业总部和物流、采购等功能性总部项目;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与我县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附则

  (一)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利辛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利政〔2019〕7号)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二)本措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利辛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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