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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4/14 1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创建“五好”园区,加快建设“两基地、两标杆”,支持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抬高坐标、创新实干、做大做强,实现园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产业高端化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包括:

  (一)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

  (二)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支持对象还包括在园区范围内有实体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和从事供应链服务的企业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园区财政安排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政策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 支持内容

  一、大力推动企业“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支持企业“规模倍增”

  (一)对2021年起年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且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或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如遇享受国家特殊税收政策的除外)。对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年产值已突破100亿元的企业,年产值比上年度每提升20%增加奖励5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当年度年产值增速低于20%的下年度不予奖励,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对年产值过1亿元且实际缴纳税收过500万元,并承诺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内年产值、实际缴纳税收能实现累计倍增的企业,在企业兑现承诺后,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园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补,单个企业本条款最高奖补500万元。

  (三)对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年产值增速超过20%、当年度年产值增速超过25%的企业,下年度给予企业或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600万元稳产奖励,最长奖励三年。本条款与第一条(一)当年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企业“能级倍增”

  (一)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未违反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引进合同)自建自用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企业承诺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年度起三年内年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在企业兑现承诺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和厂房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实际缴纳税收增量园区留成部分。

  (二)鼓励产业投资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及以下产业项目,完工后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完工后给予5万元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超过协议约定投资额的,在列入统计库后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额外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业主单位把奖励分发到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制造业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园区认定并上报至国家统计系统后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补助;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品牌倍增”

  (一)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奖励可累计。

  (三)支持企业争创“五首”。对获评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企业,按获批省级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成长倍增”

  (一)成长型企业标准认定。申请认定为成长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含),最近2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增速可降低到20%);在园区租赁或购买厂房,当年度纳税净入库金额超过100万元且申报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成长型企业租赁或购置厂房。在园区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成长型企业,每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60万元。在园区新购买厂房的成长型企业,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购买的厂房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转租,政策有效期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否则,企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

  (三)支持成长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成长型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与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增量。

  已享受园区“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单独供地的企业,不再享受成长型企业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企业“亩产倍增”

  (一)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计划。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每年发布“亩均效益领跑企业”榜单,对榜单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由B、C、D三类提升为A类的企业,按企业占地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大力推动企业“智改数转”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开展新技术融合应用“揭榜挂帅”。支持工业互联网、5G、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融合应用,面向先进制造业发展,每年发布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揭榜榜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联合体,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服务商、科研机构等开展联合攻关,在生产制造核心环节实施新技术融合应用,推动一批重大成果产业化应用。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打造世界级智能工厂。支持建设智能制造“母工厂”,鼓励企业以智能工厂为载体,打造可示范推广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带动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标准和解决方案,探索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智能转型发展路径和模式。对获评全球“灯塔工厂”、工信部“数字领航企业”、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工信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法人主体或有股权关联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打造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的可复制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场景,推动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每年评选一批新建成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场景,对企业的单个优秀场景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评5个及以上优秀场景的企业认定为数字化转型“小灯塔”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本条款累计奖励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建设“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加速“5G+工业互联网”在生产核心控制环节的深化拓展,推动5G工业领域应用从场景化向规模化发展。对新获评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打造系统解决方案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深耕细分领域,具有智能装备、工业软件等创新集成能力的服务商,满足园区企业技术需求的同时,加快对外服务能力输出。对新获评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商、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省级服务商名录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三、大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新增采购及供应商

  (一)对企业新增区县供应商进行奖励,年度内每新增1家区县供应商且当年采购额超过30万元的,分别奖励采购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企业向2022年起新增的区县供应商采购配套产品、技术服务,年度内采购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采购企业5万元,采购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本条款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采购额是指企业采购直接用于产品研发或生产经营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交易的不含税金额。配套产品指生产制造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采矿业工业产品、电力、燃气、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配套技术服务指技术研发、生产线改造、管理升级、智能化工程改造等服务,不包括人力资源、政策咨询、物流配送、后勤保障、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物业维修等服务。区县供应商是指为申报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技术服务的园区及长沙县内企业,且与申报企业无股权关联、不存在委托加工。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采购供应上台阶

  (一)对企业向区县供应商采购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进行上台阶奖励,对2022年起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采购企业15万元;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采购企业25万元;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奖励采购企业50万元;年度采购额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采购企业100万元。本条款奖励金额晋级补差,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向园区采购商供应的配套产品、技术服务进行上台阶奖励,对2022年起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供应企业15万元;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供应企业25万元;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奖励供应企业50万元;年度供应额首次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供应企业100万元。本条款奖励金额晋级补差,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促进供应链提质升级及活动开展

  (一)对企业新获得ISO管理体系认证、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行业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一项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两型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新认定的湖南省两型产品,给予企业每项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长沙市两型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对园区内举办的供需对接活动,经产业发展局备案同意并通过园区产业链供需集市服务平台发布活动通知,且对园区内企业免费开放的,园区企业参与家数超过20家、50家的,分别给予活动举办方每场1万元、2万元补贴;在长沙市外举办的活动且园区企业参与家数超过10家的,给予活动举办方每场2万元补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在主任会议审定前完成信用修复,否则取消政策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与管委会签署的合同已对本政策支持内容进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支持内容。按上级要求配套的奖补资金参照执行,对特殊事项或重点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记录,主动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须退回已获得的政策支持资金,其中存在(二)(三)(四)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园区政策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3年内将企业工商注册、财税户管、实际经营场所任何一项迁离园区;

  (二)侵占或挪用政策支持资金;

  (三)以欺诈、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取政策资金支持的;

  (四)申请人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经开管发〔2022〕11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数字经济发展 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长经开管发〔2021〕55号)以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供应链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新增采购配套产品服务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22年度奖补事项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中申报单位已申报、立项并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奖补事项,在本政策发布后可延续执行。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1-84020960。

  来源: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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