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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你上钩,消费贷款开发了7种套路

2020/05/18 14:50      苏宁金融研究院   


  消费金融是资本收割韭菜的镰刀吗?

  随着网络上对“消费主义”的讨论越来越多,一部分人将“消费金融”这一促进消费的产品视为洪水猛兽,特别是当这些产品大面积地推向“后浪”们的时候,消费金融被扣上了“韭菜收割机”的帽子。

  显然,这是一个用极端案例来论证得出的歪曲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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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不提消费金融对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近年来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结合,也在极大地便利了个人的生活。以“信贷”为核心功能的消费金融产品,经过市场的考验和选择后,进化出了越来越多的功能。

  这些功能是消费金融的基础,可以通过组合来形成不同的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商家形式各异的需求。

  本文想要讨论的,也正是这些功能。

  解构:消费金融的七种功能

  首先明确一下消费金融产品的主体,从消费金融的放贷主体来看,参与主体包含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而产品又具体表现为现金贷、消费分期、虚拟信用卡等。

  可以看到,不管消费金融的形式和运营主体如何变化,其产品核心的功能是一定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不过是根据不同的功能进行的组合。因此,将市场中的消费金融产品按照功能进行拆分解构,能够更好的理解其本质。而将这些功能按需求重构,便是我们日常使用的不同种类的产品。

  功能一,可称之为“消费贷”,形式上看是一种受托支付模式。顾名思义,这种功能是因消费而产生,表现形式是放贷主体将用户申请的贷款资金直接放款给商家,消费和贷款过程中,资金不经过消费者的账户。举例来说,消费者在某平台上购买手机,并申请消费金融产品,贷款方将资金直接打入商户的账户中,交易中资金流向清晰,用途明确。

  功能二,预借现金(现金贷),与受托支付不同,现金贷支持消费者将所申请的贷款资金放款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中。这些资金由消费者随意支配消费,虽然资金的用途和流向并不像受托支付那样明确,但这种预借现金的业务却极大的满足了临时的资金借贷需求,是所有机构都在重点发力的业务。

  功能三,免息期。顾名思义,免收利息的时长,免息期是一个动态的区间概念,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天数,本月账单日到下个月还款日之间就是最长免息期。举个例子说,假设每个月的账单日是1日,每个月的还款日是25日,那么3月1日到31日之间的消费都会被记录到3月份账单上,并于4月25日还款,则免息期为25天到55天(3月31日当日消费的免息期为25天,3月1日当日消费的免息期为55天)。

  功能四,非特定场景支付(账户支付功能)。在部分消费金融产品中,支付功能与信贷功能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受托支付,在完成借贷时,同时进行了贷款和购买商品的支付。但是部分产品(如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的现金贷)与支付的行为是分离的,通过现金贷、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等机构间的合作,可以赋予“信用支付”的功能,(也就是信用卡消费的功能)。

  功能五,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的区别在于,分期适合于借款金额大、借款期限长的贷款消费,并且可以有效的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同时,与分期十分相似的功能还有一个“最低还款额”的概念,虽然两者在计息方式、利率等方面差异很大,但本质上而言都是缓解用户的还款压力。

  功能六,循环授信额度。这里指的是消费金融运营主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情况给予其一定授信额度,消费者可以在授信额度以内进行消费。相比于非循环授信,一次授信、额度内无限次消费是循环授信的最大优点。

  功能七,积分体系。积分功能是增加用户黏性、提高用户使用率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提高消费金融的业务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消费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消费金融机构选择打造自身的积分体系。

  当然,从功能解构的角度上看,消费金融或许不仅仅只有以上七种,金融机构也在开发更多新的玩法,如“会员制”。但通过以上功能的组合,我们基本上就可以深入地理解市面上的消费金融产品。

  重构:不同功能组合的消费金融产品

  当消费场景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运营主体从银行增加到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时,消费金融产品也开始分化。

  全功能固然好,但是对于机构而言,每一项功能的增加,都意味着成本的提升。成本的提升最后必然会转嫁到用户身上,进而会导致价格升高(通常体现为借贷利率的提升)。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何不同机构在不同场景会推出差异化的产品,因为对应的客群和风险偏好不同。

  当然,消费金融产品功能和价格(利率)并非是绝对的比例关系,在获客成本、资金成本、坏账成本等影响借贷利率的众多因素中,产品功能的多样性仅仅是其中一种。所以,作为用户,在选择消费贷产品时,千万不要以为产品功能少了,利率就会更低。

  在讲清楚这样的逻辑后,将以上功能进行不同的组合,即是各机构的消费金融产品。为了便于区分和理解,我们同样以消费金融产品的运营主体,即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各自的典型产品进行说明。

  在国内所有的消费金融产品中,商业银行的信用卡是最早出现的,也是功能最齐全的,可以说是“消费金融产品之祖”,所有其他的产品,都可以通过对信用卡功能的简化得到。

  从功能演化的角度看,国内信用卡是以“受托支付+免息期+循环授信”(不包含早期的准贷记卡)为核心,逐步进行了功能的叠加,功能的变化也导致了信用卡主要收入来源的变化。现如今,分期还款(含最低还款)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而积分体系也成为信用卡获客和保持用户黏性最重要的方式。

  但是,对于信用卡服务的群体而言,其所对应的是信用情况最好的客群。随着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沉,众多中小银行、互联网巨头及产业巨头,都纷纷设立了消费金融公司。

  功能上,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可以看成是信用卡的“青春版”。在初期以“消费贷+现金贷”的功能为核心,同时也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饱和,消费金融产品也在逐渐“信用卡化”,特别是与移动支付的结合,完成了消费贷款向信用支付的进化。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消费金融公司试水“会员制”,与信用卡的积分制类似,同样是对用户的精细化运营、进一步挖掘存量用户价值,增加用户黏性。

  而对于信用卡的核心功能“免息期”,仅有部分消金公司通过“免息券”的方式实现变相的“免息”,并非是普遍及常规的产品功能。究其原因,消金公司在资金成本上要远高于信用卡,且收入来源也比信用卡更少,收入更加单一,难以承担用户的免息服务成本。

  一般而言,由于监管和机构本身定位,信用卡和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服务了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情况较好的优质客群和次优客群。对于小贷公司,其定位服务的客群则进一步下沉。

  功能上,小贷公司的产品和消金公司基本一致,但在各大互联网巨头的场景加持下,又有了很多不一样的玩法和特点。如通过与银行合作创新的“虚拟信用卡”,基本实现了银行信用卡除了“预借现金”外的其他功能,以有限额度的免息以及积分权益的“缩水”实现小贷公司产品的信用卡化。

  相比于信用卡和消金公司,小贷公司在资金来源、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更多,但也因此,其监管级别更低,业务创新空间更大。目前,小贷公司的产品向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小额分散的信用支付,辅以免息期、积分制等来增加用户的使用频率,增加用户忠诚度;二是向大额借贷方向发展,满足用户短期的预借现金需求。

  当然,以上这些也仅仅是各个消费金融运营主体的部分功能。在实践中,消费金融的功能和玩法远不止这些。如合作商户的折扣优惠、集储蓄和借贷合一的虚拟银行卡、消费的“公益捐”、关联某种游戏……这些都极大的丰富和拓展了消费金融的边界。

  也正是因为这些花样繁多的功能,极大的便利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由此,也可以解答本文开头的问题。

  消费金融并非是“资本收割韭菜的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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