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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信息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遴选子基金

2022/11/07 16:56        


  宿州市信息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遴选子基金

  一、宿州市信息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概况

  为发挥宿州市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宿州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快推进宿州市信息化产业发展进程,促进高端产业要素集聚,培育数据服务企业集群,持续引领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宿州市政府发起设立宿州市信息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规模10亿元,存续期15年,其中,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5】年为退出期。引导基金通过直接、间接和引导带动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宿州市内的企业、“走出去”的宿州企业,拟在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宿州作为投资条件的省外企业,以及宿州市龙头企业产业链相关市外企业。优先支持宿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和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谷资本”)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人,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

  二、子基金具体要求

  (一)注册地

  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宿州市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

  (二)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出资比例

  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9%;引导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于宿州市产业发展战略的程度,与子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化规则商定具体出资比例;引导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不作为普通合伙人。

  (四)资金存放

  子基金应选择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放资金。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

  (五)设立方式

  引导基金可通过与社会资本,国家基金,省级基金,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资等方式设立子基金。

  引导基金增资子基金的,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罚息及同意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六)投资领域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宿州市信息化产业集群建设领域,子基金规模的60%以上投资于包括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产业、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与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等行业。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在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七)子基金出资

  子基金管理人须承诺:子基金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首批出资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首笔出资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30%,各合伙人同比例出资。

  (八)投资进度

  子基金管理人须承诺: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之日起三年内,子基金对外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70%。

  (九)返投要求

  投资于宿州市内的资金合计不低于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返投范围为:

  (1)基金投资在宿州市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宿州市内投资,包括投资注册地、生产基地均在宿州市内的企业,也包括支持宿州市企业“走出去”投资、面向国内外并购重组投资。

  符合以下情形的子基金市外投资项目计算为市内投资:市外的被投企业按约定整体迁入宿州市的,或被宿州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且收购省外企业股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被投资金额)的,以及注册在宿州市外的被投企业通过新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已设立子公司增资形式将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落户宿州市的。对参与国内外重大项目、有利于提升宿州市产业竞争力的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子基金在中基协备案后,子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的或子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公司管理的,且引导基金或宿州市政府出资平台未缴纳出资的基金直接投资注册地、生产基地均在宿州市企业金额及其引进的其他投资机构跟投该企业金额。

  (3)子基金管理人从外地招商引入宿州市企业的投资额。

  子基金的返投认定最终由引导基金确定。

  (十)投资限制

  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一)门槛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8%(单利)

  (十二)管理费用

  1.管理费率: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子基金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0%/年,退出期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1.5%/年,且对引导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2.收取方式:

  每年年初预付当年管理费的50%,当年管理费的30%(考核管理费)于次年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支付(或回拨、递延),剩余管理费在基金清算时根据基金门槛收益率达成结果支付或扣除。

  3.特殊约定:

  (1)子基金设立后1年(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伙;

  (2)子基金实际投资额低于年度约定投资额50%,不计提当年管理费,同时不得提取次年预提管理费部分;

  实际投资额超过50%,根据年度投资额完成的比例确定考核管理费给付的比例,实际投资额超过100%,按照100%计提考核管理费。

  (3)子基金投资进度赶超时序进度累计的投资额,则补齐前期扣减的管理费部分。

  (十三)退出方式

  子基金可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择机退出。

  (十四)激励措施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以投促引”作用,鼓励子基金返投,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各合伙人或股东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8%(单利)的部分,原则上将20%超额收益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剩余80%超额收益根据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宿州市项目的金额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标准为:投资宿州市项目的资金总额为引导基金参股出资额的1.5倍(不含)-2.5倍,按不超过剩余80%超额收益部分的20%给予奖励;2.5倍(含)-3.5倍,按不超过剩余80%超额收益部分的30%给予奖励;3.5倍(含)以上按不超过剩余80%超额收益部分的40%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据上述标准在子基金的协议或章程中明确。

  三、子基金管理人资格要求

  (一)运营资质

  1.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业绩良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子基金管理人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子基金管理人可由申报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但关联方应为申报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若申报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管理该子基金或是为申请子基金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则均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3.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报机构,只可由一个主体申报子基金,且只可申报1支子基金。

  4.信用记录良好,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治理及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6.子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层面设立专门的激励机制,通过包括业绩考核、跟投、收益分成等方式进行防范,建立严格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追踪机制,对发生风险的项目严格进行追查,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

  (二)团队资质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管理团队具备投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方面人才。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信息化产业相关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拟设立子基金项目管理人员2-3名。通过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和投委会成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2.负责该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实际在管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超过50%。

  3.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产业项目股权投资案例。具有相关专业和行业投资业绩能力的团队将优先考虑。

  4.负责该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已具有5个(含)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产业优质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三)其他资质

  1.具有募集足量社会资本的能力:已募集到拟设子基金总规模70%(含)以上资金(不含引导基金计划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2.子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出资比例需为1%以上(含)。

  3.信息披露:接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其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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