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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假德邦”案:先行保障,体现百度消费维权应有态度

2019/09/10 10:28      IT产业网   


  9月9日,百度通过官方微博披露“假德邦”案件进展:“假德邦”的假冒公司主体——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明知百度平台不允许提供虚假资质,仍伪造德邦快递的授权书和商标证,被判败诉。“假德邦”应当向百度支付先行保障款、维权支出、违约金,共计90658.78元。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在2018年4月,有网友在发大件快递时通过百度搜索德邦,遭遇“假德邦”。搜索结果呈现的这家山寨公司——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实际上是通过伪造资质蒙混百度审核。据了解,百度随后第一时间对这家山寨公司网站进行审查下线,并且对被骗用户进行先行保障。

  针对这起案件,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勇律师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假德邦”案虽然已有初步结果,但是针对类似案件的追责维权,仍然有很多需要反思。

  赵勇律师提到,从一审判决阐述的本案事实来看,这件事的起因确实是假德邦提供了虚假资质文件。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即假德邦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百度则应依法查验广告主的有关证明文件并核对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一般理解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提供的证照和广告内容仅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本案中,百度在与假德邦签订推广服务协议时,明确要求假德邦出具商标注册证和授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查验,已履行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的形式审查义务,而当时再要求百度对假德邦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予以实质审查则过于苛刻且并不现实。因此,就这件事的起因来看,百度与许多消费者一样,是假德邦造假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其次,该事件发生之初,在属于何方责任尚不明确之时,百度作为广告经营者即依据合同约定及承诺向投诉客户进行先行保障,反映了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应有态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赵勇律师认为,先行保障体现是百度以“用户权益”为核心的举措落地。随后,百度又积极与真德邦取得联系,并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假德邦的法律责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消费者和自身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降低了此事件的负面影响。

  “处罚力度过轻,不利于对‘假德邦’们的打击和对违法者的惩戒”。

  赵勇律师提到,假德邦此种以虚假资质证明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已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值得思考,如能通过刑事追诉方式追究假德邦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至少对违法者施以违法所得双倍以上的经济处罚,无疑对惩治此类行为具有示范意义。事实上,当前以傍名牌为主要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足,受害者维权时经常面临刑事立案困难而民事索赔成本过高的窘境,即使像百度这样取得胜诉判决,其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仅仅是弥补其部分直接损失,而百度因此事件导致商业声誉受损等间接损失则无法计算和赔偿。或许不足以弥补其商业声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假德邦”案胜诉后,百度也同步提到,将对对网络上层出不穷的不法行为坚决斗争到底,不遗余力的改善搜索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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